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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Aeronautical obstacle light

添加时间:2014-07-31 09:26:5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6012-1999

                                                航空障碍灯

                                   Aeronautical obstacle light

      前言

本标准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FAA)1995年10月发布的咨询通告AC 150/5345-43E《障碍灯设备规范》进行编写,但做了一下变动:
引用标准改为我国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
按照GB725.6-87《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通用要求》增加了拖杆技术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并增加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规定。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环境要求中的范围改为-40℃—+55℃。
增加了关于灯具和控制箱的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
检验规则改按中国民航目前惯用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承沛、张文涛、杨静露、高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障碍灯(以下简称障碍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障碍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史、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256.1-87 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通用要求
GJB 150.3-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试验
GJB 150.4-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GJB 150.8-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淋雨试验
GJB 150.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GJB 150.11-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3分类和命名

航空障碍灯型号和说明如下:
a)L-810,低光强红色障碍灯
b)L-856,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40闪/分
c)L-857,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d)L-864,中光强红色闪光障碍灯,20闪/分—10闪/分
e)L-865,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40闪/分
f)L-866,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g)L-885,中光强红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4技术要求

4.1 环境要求
障碍灯应在以下环境中长期运行:
a)湿度:-40℃-+55℃;
b)相对湿度:0%-95%;
c)风力:240km/h;
d)雨:下雨时风向可为任何方向;
e)盐雾:空气中含盐雾。
4.2 性能要求
4.2.1结构
结构应结实,尽可能轻,能长期在环境影响中运行,便于安装和更换灯泡(现行为LED)。灯具和内含有电子电路的箱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5。
4.2.2灯光颜色
应符合GB7256.1-87中的3.10的规定。
4.2.3安装标记
按GB7256.1的规定设水平基准面标记和方向标记。
4.2.4控制设备
4.2.4.1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4.2.4.1.1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和光强,并在距离灯具不超过762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设备或者控制线路出现故障时,灯具应继续按表5规定的频率闪光。在控制设备的光控光强级的电路失效时,所有灯具应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强级上或运行于高光强级上。
4.2.4.1.2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一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即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在白昼运行于错误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以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信息传送至远方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4.2.4.1.3控制设备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可视情况由设置在一个或分散几个灯具里面的电路来实现,也可由一个可供装在远方的专门的控制箱来实现。在远方控制箱上,每一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均应显示出来,并应设有一个光强控制开关供在维护时或光电自动控制失灵时实行人工控制。
4.2.4.2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
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与同一系统中的不同的红色障碍灯应共设一个控制设备。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和闪光顺序并在闪光电路失灵时使所有的白炽灯(LED)常亮。设备上应设有光强控制开关供在维护时或光电控制信号消失时实行人工控制。控制设备可以单设或设在灯具内部。
4.2.4.3双套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双套障碍灯系统指的是设在一个或一群障碍物上的包含有一套红色障碍灯和一套高光强或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的障碍灯系统。双套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可以是一个单独的设备,也可以由上述白色或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相结合为一体。
4.2.5电源电压
障碍灯应能在90%-110%的额定电压输入范围内运行,但应保证白炽灯(LED)运行与其额定电压的97%-103%范围内,以保证其正常的光输出。
4.2.6瞬变电压保护
电源输入、控制和监视接口电路应能耐受一下波形浪涌,即3000A、8/20чs的短路电流脉冲和6000V、1.2/50чs的开路电压脉冲,并配有能耐受上述浪涌的保护器件。
4.2.7漏电流
各型障碍灯具应能在各个电源输入端子与灯具外壳之间经受交流1000V或直流1414V的实验电压10s不击穿,并且在室内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漏电流不大于10чA。
4.2.8警告标志
在内部带有高于15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电压的壳体外面明显处应设警告标志。壳体内如有电压高于150V的高压电容器,还应在壳体内部设置警告标志。
4.2.9联锁开关
每个电路应设有联锁开关使得在箱体打开时输入电源自动切断,并且在电容器上的电压自动在30s内放电至50V以下。
4.2.10光度性能
在4.1规定的环境温度极限和电源电压偏移为4.2.5规定的大值的情况下,各种闪光灯具应能在规定的光束扩散角内发出闪光频率为规定值的有效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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